释义 |
(1)一般事项,章程优先,若章程无规定,采取一般资本多数决。对于公司一般事项的表决,公司章程可以自主约定,并按照章程的约定进行表决。 (2)重大事项,绝对资本多数决。对公司重大事项(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大会的表决可以采用会议表决方式,但表决时要求:要有出席会议的多数股东表决同意,即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会议的表决权总数的一半以上;第三,股东表决的基础是股票数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个股东一票。 法院在判定“轻微瑕疵”时要求满足什么要件 一、属于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瑕疵,其他程序瑕疵不可适用本条; 二、要求该瑕疵轻微,以是否会导致各股东无法公平地参与多数意思的形成以及获取对此所需的信息为判定标准; 三、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又可以区分为是否对决议的结果产生实质影响和对股东的表决权产生实质的影响。 若符合此三个要件,法院支持公司一方驳回股东的撤销决议的请求;反之,法院则支持股东的撤销要求。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