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公司连带责任人的处理办法 |
释义 | 公司破产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后,对公司行为不再承担责任。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须补足出资。例外情况下,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未缴足出资应补足,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公司破产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须以其全部投资,也仅以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行为将不再承担责任。若股东已向公司缴纳出资,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没有责任。若股东尚未向公司缴纳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须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例外情况: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 公司破产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对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仅对其认购的股份承担责任。若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则在公司破产时不承担责任;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则须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然而,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缴足出资的应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若发现非货币财产实际价值低于章程所定价值,则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应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七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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