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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山东超生二胎的罚款标准
释义
    一、山东省超生罚款的计算基数: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山东省超生罚款的标准:
    (一)对符合可生育二胎的规定,但未提出二胎生育申请的罚款:
    对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对符合可生育二胎的规定,但未经批准而生育二胎的罚款:
    对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对违反计生条例的规定而生育二胎的超生罚款:
    对不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未婚生育及重婚生育的罚款:
    1、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2、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3、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以其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4、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以其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五)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罚款:
    对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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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4:4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