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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撤销权是不是专属权?
释义
    合同撤销权的主体只能是可撤销合同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如重大误解合同中的误解方、显失公平场合中的受到重大不利方、欺诈胁迫合同中的受欺诈方或受胁迫方、乘人之危情形下处于危难境地的方。
    法律分析
    是专属权。合同撤销权的主体依法律规定只能是可撤销合同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的应只是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即在重大误解合同中之误解方、在显失公平场合中之受到重大不利之方、在欺诈胁迫合同中之受欺诈方受胁迫方、在乘人之危情形下之处于危难境地之方。
    拓展延伸
    合同撤销权的法律性质及适用范围
    合同撤销权是指当合同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撤销已经成立的合同,并恢复合同之前的法律效力。它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具有一定的法律性质。合同撤销权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合同存在重大瑕疵、合同订立时当事人之间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使合同失效。然而,合同撤销权并非一种专属权,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因此,合同撤销权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有限制的权利,只能在特定情况下被行使。
    结语
    合同撤销权是一种有限制的权利,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合同当事人才能行使该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享有撤销权,如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况下。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使合同失效并恢复其之前的法律效力。因此,合同撤销权是一种专属权,只能在特定情况下被行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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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9:5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