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解除后的赔偿 |
释义 | 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解除后的赔偿: 1、无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即不定期租赁合同,合同当事人有权随时解除该合同,通常不需要赔偿; 2、但如果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一、解除合同后可以再主张对方的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能否主张违约责任应分情况而定:1、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的,不论解除原因是什么,也不论当事人是否有违约行为;当事人是否应该向他方当事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应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2、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当事人均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3、因一方违约,合同他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守约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二、提前退租造成房东损失应该怎样做 提前退租造成房东损失的做法: 1、这取决于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关于租赁期限的约定。如果没有书面形式,即没有书面合同,则视为不定期租赁。在书面合同中,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也可以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可以随时终止合同,因此租户不存在提前退租的问题。如果双方同意有明确的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到期前将提前退租; 2、这取决于退租的原因。如果因房东或租赁房屋或其他原因导致租户无法正常租赁房屋的不可抗力,租户不需要赔偿房东的损失;因租户自身原因,需要按照合同或法律规定赔偿因提前退租给房东造成的相关损失。 三、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后果有哪些 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后果有: 1、违反附随义务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受损当事人的利益损失。通常,法律强迫当事人给受害人一笔钱。违反附随义务侵犯当事人人身财产利益,赔偿损失是最理想的救济方式。赔偿范围包括对方的实际损失和救济费用。侵犯当事人固有利益的,也可以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2、解除合同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另一方通常不能主张解除合同,但如果违反附随义务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合同对当事人不再有意义,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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