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三档。 1、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3、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收款单位不能拒绝提供。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