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耕还林后土地权应当归还给谁 |
释义 | 法律分析:退耕还林后土地权可以归还给退耕还林者,由其承包该土地。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一、退耕地复垦的后果 退耕地复垦的后果如下: 1、若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2、若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国有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以及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行将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二、人死亡后土地使用权怎么处置 人死后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如下: 1、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留的合法财产由他人继承人依法继承。遗产分配后,所有权和使用权归继承人所有; 2、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到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后续手续,即确认土地使用权; 3、农村土地使用权中宅基地使用权不存在继承问题。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后,宅基地使用由村集体收回,分配给其他村民。宅基地上有房屋的,房屋可以继承,继承人可以在房屋存续期间继续使用宅基地; 4、农村土地使用权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存在继承问题。承包人全部死亡的,由村集体收回。承包户内有其他人的,其中一人死亡后,其土地份额由其他户内成员继续享有。 法律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七条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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