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男人强奸男人算强奸罪吗 |
释义 | 男人强奸男人算强奸罪吗 不算 长久以来,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保护对象为妇女和儿童,并未将强行与成年男性发生性关系认定为犯罪。所以,成年男性被性侵案件,既不属于强奸也不属于强制猥亵。而对猥亵和强奸成年男性是这样定罪处罚的:若造成对方身体受轻伤(及以上),可构成故意伤害罪;若侵犯对方的人格尊严或名誉,则构成侮辱罪;若情节较轻,还可处以治安管理处罚;若致人死亡,也有相应罪名。 刑法修正案 (九)对猥亵罪的定义进行了修改扩大 直到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 (九)中,才对猥亵罪的定义进行了修改扩大,对象不再限定为女性和儿童,猥亵成年男性也构成了犯罪。但是对受害者为成年男性的强奸罪定义仍未修改,成年男性仍被排除在强奸受害者行列之外。 鉴于这次“果园大爷性侵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 (九)尚未正式实施的2015年8月3日,所以案件仍然按照修正前的法律为基准进行了判决。 类似此案的性侵成年男性案件在我国时有发生:2015年9月19日重庆合川区一男子深夜被另一男子性侵,警方抓到嫌犯后,碍于同性性侵尚属法律空白,加之没有造成明显身体伤害,警方只有将嫌犯教育一番后放行;2010年10月24日,广东深圳一名保安酒后“强奸”男同事,诉至派出所无法立案,后两人私下解决。这还只是男性对男性的“强奸”,女性强奸男性的案件同样存在,比如曾在微博上火遍全国的成都九眼桥女子“强奸”过路男子案。 而从世界范围内的立法进程来看,将男性纳入强奸受害者范围也是近几年才是被逐渐认可:韩国是在2013年6月将男性列为强奸的可能对象,美国直到2012年1月才将男性作为强奸罪的受害者,德国1998年将男性列为强奸罪的受害者已经算是先行者了。 这样看,男性不被视为性侵受害者可以说是一个全球性“传统”。不同于面对性侵妇女、性侵女童或者性侵男童案件时民众的愤慨不平、喊杀震天。大多数人是以一种冷漠、嘲讽甚至幸灾乐祸的态度来对待这种存在着严重不公平性的“传统”的,并且这其中不乏一些以“男女平等,同性平权”而自居的所谓“性别平权人士”。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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