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暂予监外执行的制度,实际上和取保候审制度相似,但又有些细微的区别。最大的不同在于,一个是在监狱接受处罚的罪犯,而一个是犯罪嫌疑人。当然,前者已经被定性为犯罪,适用条件自然就比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更为严格。但两者在缘由方面上是有相同点的,例如,罪犯是在孕育新生儿,监狱条件并不比看所守差,甚至是更差呢。所以是非常有必要让这位新母亲在监狱外面执行。再例如,罪犯因身体问题而不能在监狱里正常接收教育和禁锢的,那就只能让其在监狱外面自理看病。 当然,以上两种情形所支付的费用和服刑地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只有一种情况是需要服刑地承担相关费用的。当罪犯在接受劳动改造期间,发生意外或者是监管问题,而发生重大疾病的,那就由服刑地负责。 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之后,罪犯需要承担的责任和做法和取保候审大致一样。也是需要定期汇报工作的。但是,有一点是值得注意的,如果是多次犯罪的人,即有屡教不改的罪犯和犯罪集团的首领——类似于黑老大。 这类型的罪犯直接是不可以被取保候审的,而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究其原因,可能一个仅仅是强制性措施,而另外一个是刑罚的附带制度。或者说是,一个程度较为轻微,一个程度较为严重,也可以说是前者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尽可能做到无罪推定处理的一种举措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