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肇事者负全部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
释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标明固定车辆位置后,撤离现场报警等候处理。 1、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 2、一方驾驶员属酒后、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1、追尾前车的; 2、倒车尾撞后车的; 3、溜车的; 4、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5、逆向行驶的; 6、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 7、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8、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9、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10、不按规定超车的; 11、不按规定掉头的; 12、不按规定会车的; 13、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14、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15、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16、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17、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18、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 19、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 20、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新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在部分环节上作了调整,从而使驾驶员自撤事故现场更具操作性。 单车事故:不需要出具证明的,可以自行驶离;需要出具证明的,报警等候处理。 两车事故: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且当场自行协商一致并结清费用的,可以自行驶离;需要出具证明的,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候民警到场办理结案手续;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上或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或者仅仅确定赔偿比例的,填写“确认书”后到事发地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新规定中“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一般是指邻近事故现场的紧急停车带、高架匝道口、大桥、隧道口等处的“斑马”导流线、相临的次干道、支路、机非隔离的开口处等对车辆通行影响较小的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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