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绘图、照相、录音、录像、复制、封存、非专业性鉴定和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和措施,并制作详尽的工作记录。保全证据过程中涉及到专业技术鉴定、评估的事项,应当由当事人委托专业机构办理,或者征得当事人同意由公证机构代为委托。 办理保全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的公证,公证人员会采取现场勘验和当场提取证据的方式,并将相关的情况制作工作记录。保全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过程中,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进行照相、录音、录像、测绘、评估或者鉴定的,将由专业机构及承办人员签名并及时由公证机构封存。对不易收存的物证会采取记录、绘图、照相、录像、复制等方式加以提取。 保全证人证言,由证人在公证人员面前亲笔书写证言,或者由使用证言的当事人在公证人员面前对证人进行询问并作出记录,必要时由公证人员对证人进行询问,公证机构会酌情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保全证人证言形成的过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