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离婚时拆迁安置房的分割需考虑具体情况。如果双方都是被拆迁安置人口,该房屋为共同财产,应根据实际使用和经济条件分割;如果只有一方是被拆迁人口,房屋也作为共同财产,但应适当考虑来源,归被拆迁人所有,对方给予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夫妻离婚时拆迁安置房的分割,要看具体情况。 1. 对于双方均是被拆迁安置人口的,该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双方的经济条件予以分割。 2. 对于仅有一方为被拆迁安置人口的,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应适当考虑房屋的来源,将所有权判归被拆迁安置人所有,但应当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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