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属必要共犯,能构成本罪主体的只能是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其他人员即使参加了聚众扰乱,亦不以本罪论处,但不排除可以给予其他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 一、犯罪构成 1、罪体 行为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的行为是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 客体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的客体是军事管理区。这里的军事管理区,是指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特点、作用、安全保密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在依法划定的陆域、水域的一定范围内,采取比较严格保护措施的区域。 2、罪责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战时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的;长时间或者多次实施扰乱行为的;使用暴力或者采取其他恶劣手段的;纠集人数多、规模大的等。造成严重损失,是指导致军事秘密泄露的,致人伤亡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严重政治影响的等。 对于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的量刑处理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需要对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在掌握了相关犯罪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提交到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并根据实际情况来要求判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