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理能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担保吗 |
释义 |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延伸法条】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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