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工程质量不合格处理程序是首先由监理工程师判断其严重程度,可通过返修或返工弥补质量问题并签发监理通知;然后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并回复监理工程师审核;再批复承包单位处理,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认可后可重新进行验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