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诉后法院能否移送管辖 |
释义 | 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一、移送管辖的时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移送管辖的上诉时间是10天。 二、级别管辖中的移送管辖的注意事项 级别管辖中的移送管辖必须注意一下几方面: 1、上级法院只有在必要时候适用个案,当然,上级可以依职权决定; 2、上级应向下级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统计检察院; 3、中院受理的可能被判无期或死刑的案件,认为无须重判无期或死刑的,仍可依法审理; 4、基层法院认为受理的案件可能被判无期或死刑的,应当按照司法解释要求的程序和时限操作; 5、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应全案上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