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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应诉后法院能否移送管辖
释义
    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一、移送管辖的时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移送管辖的上诉时间是10天。
    二、级别管辖中的移送管辖的注意事项
    级别管辖中的移送管辖必须注意一下几方面:
    1、上级法院只有在必要时候适用个案,当然,上级可以依职权决定;
    2、上级应向下级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统计检察院;
    3、中院受理的可能被判无期或死刑的案件,认为无须重判无期或死刑的,仍可依法审理;
    4、基层法院认为受理的案件可能被判无期或死刑的,应当按照司法解释要求的程序和时限操作;
    5、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应全案上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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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