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首先会给予训诫和给予警告。 如果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则会被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 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2、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十日的; 3、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较重的; 4、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5、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训诫,仍不改正的; 6、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 (一)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未超过十日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轻微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