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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装饰工程分公司可以参与哪些合同的签订?
释义
    装饰工程分公司可以签本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合同,具备独立缔约能力。分公司设立简便,但没有独立财产和民事责任承担能力,由总公司承担责任。合同无效情形包括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共利益和违反法律规定。分公司的特征包括隶属公司设立、统一核算负债、无独立决策机关和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加分公司字样。分公司成立前需考虑管理制度,避免分散总公司精力。
    法律分析
    一、装饰工程分公司可以签什么合同?
    装饰工程分公司可以签属于本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合同,建筑工程公司对外承揽工程必须要有相应的资质,如果分公司是经注册登记成立的,并且具有相应的资质,在其营业范围内是可以对外承包工程的。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其他组织可以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从而成为合同主体。
    《公司法》第四百七十二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一规定明确了两点,一是分公司可以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独立营业,具有独立缔约能力。二是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分公司的主要特征
    1、分公司是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5、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如果成立的分公司主要也是开展装饰工程的,那么分公司总不能去签订一份和装修装饰工程无关的合同,总公司如果在成立分公司的时候都还没有具体的考虑清楚对分公司的管理制度,那等分公司成立起来以后反而会分散总公司的精力。
    结语
    在装饰工程分公司签订合同时,应确保合同符合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需具备相应资质,并在营业范围内承包工程。此外,分公司作为公司的一部分,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恶意串通、违反法律规定等。分公司的主要特征包括依法设立、无独立财产、无独立章程和决策机关等。因此,在成立分公司前应充分考虑管理制度,以避免分散总公司精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 包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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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9:0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