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后,经工作确实无法查获需上网追逃的,应当于开具法律文书之日起30日内上网追逃。因案件侦办工作需要或者保密等特殊原因暂时不宜上网追逃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上网追逃。同一县级公安机关不得对同一在逃人员重复上网追逃;若有新的案件,应当在原上网信息中补录案件信息。 网上追逃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已经明确,只是根据现有侦查措施确实无法抓捕到案,才适用上网追逃,而且是在做出拘留、逮捕决定后30日内上网追逃,有时间限制。 实务中,很有可能出现刑事拘留决定和上网追逃决定是同时做出的,也就是二者日期可是同一天。但是,刑事拘留、逮捕决定肯定是在网上追逃决定之前。相关审批手续是要附卷备查的。 一、诈骗多少构成网上追逃? 诈骗被上网通缉,不是以涉案金额来定,而是以案件的性质来定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通缉令的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二、什么是网上通缉 网上通缉,又名网上追逃、虚拟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在日常公安业务工作中,发挥各自的职责优势,发现可疑人员时,及时与公安网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或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进行快速查询、比对、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员的侦查机制。 一种是由公安部定期下发追逃光碟,光碟上有被追逃人员的相关资料,各地公安机关等根据光碟上的资料进行追逃;另一种是在公安内部的专网公安网上进行上网公布。因为如今有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派出所等还没有加入公安网,所以,如今是两种网上追逃形式共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