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重庆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包括羊水栓塞、产后出血、宫颈及阴道裂伤、子宫内翻、产科休克、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等。 生育并发症限额标准为500元。超过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分段按比例支付,即500元至1500元,个人自付20%;1500元至2500元,个人自付30%;其他。《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包括怀孕、分娩和终止妊娠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妊娠及产假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按计划生育规定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及其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