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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民法典股东在什么条件下承担连带责任
释义
    《民法典》规定,股东滥用权利损害法人或其他股东利益将承担连带责任。营利法人的股东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否则需承担民事责任。此外,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应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超额清偿后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连带责任的执行方式有同时式执行、选择式执行和转换式执行。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股东在什么条件下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中规定:滥用了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的就会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二、连带责任的执行方式
    (1)同时式执行。即对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实行同时发执行通知书,又分为两种方法,一是对各被执行人同时采取全额执行强制措施,然后合并被执行财产,完成法律文书的指令。二是按份合并执行法,即按照法律文书指令的给付内容先分到各被执行人头上,然后根据执行情况进行相加来完成执行指令。此种方式适合各被执行人都有履行能力的案件。
    (2)选择式执行。即对一般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在查明各被执行主体的履行能力后,择其易于执行的被执行人先执行,该方式执行效果明显,执行周期短,实践中较为常见。
    (3)转换式执行。即根据具体案件灵活采取前两种方式并据案情随时转换执行方式。
    拓展延伸
    股东连带责任的范围与限制:2023民法典的规定及相关案例分析
    股东连带责任的范围与限制是指在特定条件下,股东在公司债务违约时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2023民法典的规定,股东连带责任适用于股东持有的股份所对应的公司债务。然而,该连带责任并非无限制的,其范围受到法律和司法实践的限制。在相关案例分析中,法院会考虑股东的股权比例、是否存在过失、是否存在虚假行为等因素来确定股东连带责任的承担程度。因此,股东连带责任的范围与限制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法律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例以确定股东的法律责任。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股东在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其他出资人利益的情况下将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也应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连带责任的执行方式包括同时式执行、选择式执行和转换式执行。股东连带责任的范围与限制受到法律和司法实践的制约,需综合考虑股权比例、过失和虚假行为等因素来确定责任承担程度。因此,股东连带责任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法律问题,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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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5:2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