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超过工伤认定期限怎么认定 |
释义 |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使用者未按照预付款规定提交工作认证申请,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日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使用者所在地统一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作认证申请。从上述法律条文来看,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一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事件的一些问题的规定》规定,由于不属于员工或近亲属的原因超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延迟的时间不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计算。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由上可以看出,对于李某目前的劳动争议,无论处理的时间有多长,均不影响他进行工伤认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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