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错误羁押赔款诉状应该怎么写 |
释义 | 错误羁押国家赔偿诉状 申诉人:男、汉族、现年60周岁、现住 申诉事项: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消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内法委赔字第5号决定书,重新进入国家赔偿程序。 事实与理由 我的这一冤、假、错案是1983年中,由纪律检查委员会一手制造的,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1986年的终审判决而成立。经历了漫长的申诉:二00六年七月中旬,国家的法律终于得到了国家法院的认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刑事判决书,撤消了两级法院的错误判决,宣告我无罪。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批复:冤、假、错案一经国家司法部门的确认,受害人不仅有权利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而且赔偿机关就应该按照三种情况进行赔偿。但,内蒙、呼市两级法院却以“不溯及既往”为由驳回了我的赔偿申请。事实上,所谓的“不溯及既往”已经在1995年就被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批评和否定过,这一点连我这个老百姓都知道,难道内蒙高院负责国家赔偿的专职法律人员反倒不知道了? 国家的法律要求上级法院应该对下级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但,内蒙高院赔偿委员会不仅对其下级采取了包庇做法,而且为了掩盖事实的真相竟然无中生有地向我泼脏水!如不信, 一、具体事实 目前的国家赔偿法没有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这大家都知道,我更知道!所以,我在赔偿申请中也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可是,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决定书中却说我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对此,我要求内蒙高院以证据给我一个说法。 国家《刑诉法》明确规定:上诉不加刑。但是,我就因为上诉被加刑两年,这是历史事实!有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为证。可是内蒙、呼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决定书都把我第一次判刑的刑期由10年说成12年。对此,我要求内蒙、呼市两级法院以证据给我一个说法。 高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书的认为:“赔偿请求人姜永盛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告无罪,其被错误羁押的事实已获得确认,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但侵权行为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且没有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而事实上: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年前对我的错误判决所造成的损害一直持续到2006年7月13日。对此,我有国家执法部门下发的书证来支持我的说法!证明所存在的事实!!对于:“且没有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内蒙高院有证据来证明他们的这一结论吗?如果有!请拿出来公布于众。 综上所述及所形成的事实,完全可以证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2007)内法委赔字第5号根本就不是什么法律文书。而是官官相护、公权私用、欺负老百姓的有问题红头文件!对此,不仅应该撤消!更应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我的诉求是不合理的;那么我要求贵院组织听证会,邀请有关法律专家、社会人士、新闻媒体参加,由我及我的律师同内蒙、呼市两级法院主管国家赔偿工作的法官进行辩论以弄清:谁是、谁非! 在这个国家赔偿的起诉状当中,需要写清楚的,由当事人申请的一些具体的理由,以及事实的依据,并且当事人的一些基本情况也需要简单的介绍了一下,除此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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