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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和台湾老公在大陆生活了四年了可以办台湾居留证嘛
释义
    律师分析:
    大陆地区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居留:
    1、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结婚已满二年或已生产子女者。
    2、其他基于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经主管机关认为确有必要者。
    3、前项第一款情形,台湾地区之配偶于民国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重婚者,申请前应经该后婚配偶同意。
    进入台湾地区之大陆地区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治安机关得不待司法程序之开始或终结,径行强制其出境:
    1、未经许可入境者。
    2、经许可入境,已逾停留期限者。
    3、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或工作者。
    4、有事实足认为有犯罪行为者。
    5、有事实足认为有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之虞者。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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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7:3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