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份优先购买权怎么行使 |
释义 |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风险提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公司股份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怎样的 1.出让股东应先制发书面的“转让通知”,该通知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全面,应包括拟转让股权数量、价格、履行方式、拟受让人的有关情况等多项主要的转让条件。2.“转让通知”必须送达公司其他股东,征求其他股东意见。3.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出让股东方可对外转让股权;但其他股东自收到上述“转让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4.满足前述三项条件的股权方可对外转让,此时其他股东方具备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在实践中,对股东优先权行使时间经常发生错误。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股东优先权的行使有两个时间点,一是股东发布具有具体转让条件的转让通知给各股东;二是其他股东对该转让请求时进行表态,同意其“对外”转让其股权。大多数人常常误认为优先权的行使在第一时间点就已经开始,而事实上,股东优先权的行使是在第二时间点完成后方才开始。5.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提出的购买条件应不低于拟受让股东提出的受让条件,主要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在内的完整对价。6.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该合理期限为三十天,自收到出让股东告知的拟转让股权的完整转让对价及拟受让股东情况之日起算。 股份公司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吗 一般情况下没有。优先购买权一般指的是有限公司的股东向外转让股权的时候,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的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风险提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股东优先购买权有没有行使期限? 有期限。1、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应从转让出资股东公开表达转让意图并正式通知转让条件时起算。其他股东在得知转让条件后,经过合理期限不主张购买,应认定其放弃优先购买权。2、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风险提示:股东优先购买权中“同等条件”的确定标准:只有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出让股权时,同意出让的股东才具有较之于第三人开出的“同等条件”具有优先权。在形式上可以表现为股权评估、价款数额、价款构成、支付方式、过渡期安排、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件等等。 什么情况下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以下情况下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1、有限公司股东向外转让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3、夫妻财产分割。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风险提示:在实践中不少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并未将股权转让的事项通知其他股东,而是直接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这种行为显然是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此时其他股东有权向法院请求转让无效。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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