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和父母不在一个户口簿上无法查询关系,而需要证明亲属关系是需要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出生证明等资料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亲属关系公证。 和父母不在一个户口簿上,只能到户籍地公正机关办理亲属关系公正 由于不在一个户口上,派出所不能通过户籍系统查询到资料而无法证明其关系,这种情况是需要公民带上其户口簿原件,身份证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户籍部门查询户籍底册并办理证明;正常需要基层户籍部门出具户籍证明证实父母相关资料以后,才可以到当地公证部门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公正。 要是公民原始户籍底册资料丢失等情况导致无法由户籍部门查询底册开具户籍证明,就需要申请人提供出生证明、学籍表格、就业信息表等资料到公证部门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公正。 扩展资料亲属关系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因血缘、婚姻、收养而与他人产生的相互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 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 本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盖有人事、劳资、组织专用章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内容详见证明信参考样本。 3. 当事人的亲属在境外,则还需提供境外亲属的来信。证明信参考样本中“域外亲属关系”一栏要求开具。 4. 如果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还要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