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交保险吗 |
释义 | 《社会保险法》规定确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即使是员工自愿不参加社保,当遇到社保核查时,用人单位也要补缴社保。 一、哪什么人可以不买保险呢? 一是退休返聘人员 二是社保关系在别处,未转入现用人单位的人员。 那如果是员工不愿意购买社保的话用人单位可以怎么做呢?一是辞退;二是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应该购买社保,否则如果因不买社保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及法律后果由员工承担。 如果员工仍然不愿买社保,就让员工写一份承诺书,内容中要有公司已经告知本人应当缴纳社保,如果因本人不愿买社保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及法律后果由员工承担的字样。这样的话,当遇到社保稽核的时候,用人单位才能有充分的证据进行解释。另外,在遇到员工生病,工伤,生育的时候,用人单位可以以此来规避完全承担相关费用的风险。 二、社会保险有哪些特征,哪些功能? 社会保险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 2、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 3、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 4、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5、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保险对象范围限于职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保险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 社会保险还具有以下功能: 1、稳定社会生活的功能; 2、促进和完善再分配的功能; 3、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第一是社会保险制度作为需求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来发挥作用,从而对经济起正面的作用。第二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利用可以促进经济的持续繁荣。 三、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事实上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双方商定了保险合同的条款,即保险合同已经成立。 二是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即保险合同生效。 但是在中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争议颇多,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内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构成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等实际问题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保险实务中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标准难于统一,造成许多赔付的纠纷。鉴于此,本文将对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问题作简要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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