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中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是否合法? |
释义 | 协议离婚可以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但双方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关系不会消除,父母可以协商抚养费用,如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另一方面,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但若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探望。父母可以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协商子女抚养费,但子女有权在必要时提出合理要求。若一方放弃抚养权后无抚养能力,仍可要求其履行抚养义务。 法律分析 一、协议离婚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可以吗 协议离婚可以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如果双方当事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主张抚养权,也可以放弃抚养权。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抚养费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目前,我国涉及父母协商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法律条文主要有: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以上两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被认为是父母双方有权就子女抚养费可以达成协议的法律依据,当然达成放弃子女抚养费的协议也被包含在内。 我们清楚的知道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是可以做这样的约定,但日后另一方不具有抚养孩子的能力时,也是可以要求之前放弃抚养权的一方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法律条文,协议离婚时可以自愿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然而,如果日后另一方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放弃抚养权的一方仍可要求其履行。因此,在协议离婚时,双方应慎重考虑抚养问题,并确保达成的协议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孩子的权益和健康成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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