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仲裁的程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劳动争议仲裁过程如下: (1)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和必要程序。仲裁委员会必须有当事人申请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案件。 (2)审查受理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审查以下事项: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诉书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等。申诉材料不全或者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应当通知申诉人补充。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办事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仲裁委员会或者其办事处负责人应当在7天内审批并作出决定。决定立案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内通知申诉人,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并告知其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决定不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立案通知书,送达投诉人。 (3)仲裁前的准备 (1)组成仲裁庭。 (2)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成员、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书记员、鉴定人、检查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 (3)调查取证。 (4)制定仲裁计划。仲裁庭成员应当根据调查事实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方案。 (4)仲裁审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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