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儿媳是否能够分享公婆的房产? |
释义 | 儿媳无权分割公婆房产,离婚时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投资收益、继承财产等。公婆名下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儿媳无权主张分割。若儿媳能证明有自己的份额,可提起分家析产诉讼。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况包括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无效、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受领权等。 法律分析 离婚儿媳无权分割公婆房产,离婚时仅就夫妻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对于公婆名下的房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因此儿媳无权主张分割。若儿媳能证明公婆名下的房产有自己的份额的,可以另行提起分家析产诉讼。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的共同财产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是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是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是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五是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以及军人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等。 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况有哪些 1、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虽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协议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虽立遗嘱、遗赠,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所立遗嘱、遗赠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3、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4、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领遗赠的; 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的。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仅处理夫妻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公婆名下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儿媳若能证明自己在公婆房产中有份额,可以提起分家析产诉讼。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况包括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未立遗嘱或遗嘱无效、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亡、放弃继承权或受领遗赠、丧失继承权或受领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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