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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伪造的合同不成立还是无效?
释义
    伪造签名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因为实际上如果是伪造签名的合同是属于无效的,所以根本就不成立,同时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如果当事人是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的钱财,数额达到较大的程度,将会按照我国的合同诈骗罪处罚。
    伪造签名的合同是无效的,如果带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金额较大的,会涉嫌合同诈骗罪。根据合同成立的禁止性规定和必须满足的条件,那么因为伪造签名确立的买卖合同,首先不符合成立的法定条件,所以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受害的一方被要求履行合同,可以积极主张签名的违规。不过,如果想认这笔买卖的,那么也可以去追认,并且不同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追认时效,这里受害方可以随时追认合同。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借条掉了要取消怎么办
    1、若是想要取消已经掉了的借条,首先可以与对方协商取消事宜,若是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于已借款成功生成借条无法进行取消,需借款人实际还款,借条才可完结,故此借款人是没有权利去强迫对方取消借条的。
    2、若掉的借条本身就是可以撤销的,那么债务人可以到法院去起诉,主张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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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7:5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