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应当向哪里提交登记申请书 |
释义 |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材料,材料内容如下: 1.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成立农村合作社需要的条件如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登记前置许可文件(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法律依据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二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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