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是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2014年4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5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法律依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限期拆除; (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违法行为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违法事实和依据; (三)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