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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人指的是哪方?
释义
    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共益债权指的是什么债务共益债务指的是什么
    共益债权是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与破产费用在清偿时优先于其他债权。共益债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否存在共益债权是否要求清偿应该由债权人确定。因为从本质上来说共益债权对于债权人仍然是私权所以如何处分完全取决于债权人。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企业债务清偿的原则指的是什么呢企业债务清偿顺序的法律规定
    (1)实际履行原则也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必须严格依约规定的标的完成各自应履行的义务。在合约的履行中不能以其他标的物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只;肓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当然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不能实际履行时也可酌情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
    (2)全面履行原则也称适当履行原则。债务人必须依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来履行债务而不得随意提前、迟延或更改履约方式。这样可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协作履行原则。债权债务当事人双方要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共同努力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保证合约的履行。
    (4)强制履行原则。债务人对到期债务不偿还而又不属于例外责任的执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直至其破产清算。这样可促使企业强化经营管理增强法制意识有效地避免“债多不愁”的不正常现象。
    (5)履行的效益原则。指债务人在法律规定及债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可合理选择偿债期限与方式做到于人于已有利或于人无损、于已有利。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债权人和债务人欠钱的是哪个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建筑
    债务人欠债权人的钱。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
    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动产质押指的是什么
    动产质押是指将财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担保的情况。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将动产转移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怎么办债务夫妻双方一方不知情
    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的要根据以下情况分析是否由夫妻共同承担: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个人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内容由 陈建清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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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0:5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