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
释义 | 公司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的时候,银行一般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意思就是银行希望公司以某种方式作出承诺,在贷款到期日公司如果无法还款,那么银行可以对担保人或担保财产采取措施。现行《民法典》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几种方式。通常银行要求公司提供的担保方式是前三种,其中又以抵押和质押为最普遍。简单说来,抵押就是要求贷款的公司在申请贷款时必须向银行提供相应数额的财产作为担保,如果该公司到时不还款,银行可以扣押、变卖抵押财产用作还贷资金。根据《民法典》,可以作为抵押财产的物品范围很广,包括土地使用权、生产设备、厂房等等。抵押需要登记,但不必转移财产的占有或者权利证书。质押与抵押的不同之处在于质押需要公司把质押财产或者权利证书转交给银行,由银行保管,在贷款到期时如果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可以处分这些财产或者权利证书。质押物包括动产、股票、票据等等。现行《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是否可以其在应收账款上设立担保。 如果公司向银行借款,并且在其应收账款上为银行设立了一个担保,这个担保的性质是抵押,还是质押?实践中,没有统一的说法。有的认为,一般债权作为担保的,是权利质押,如有债权证书的,应当将债权证书交付质权人。财政部在财会(2003)14号文件中,认可了应收账款的担保是质押的说法。根据该文件,如果公司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包括了应收账款)提供给银行作为其向银行借款的质押,在此情况下,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仍由持有应收债权的公司向客户收款,并由公司自行承担应收债权可能产生的风险,同时企业应定期向银行支付本息。 如上所述,抵押和质押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转移占有担保财产。抵押不涉及抵押财产或权利证书的转移占有,而质押涉及质押财产或权利证书的转移占有。应收账款是公司的债务人对公司所负的金钱债务,债务人履行该债务,即意味着债务人将相当于债务金额的款项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应收账款和账户是不同的概念,应收账款是会计上的一个科目,代表了公司应该收回的债权,而账户是公司在营业中发生的、账款进出的一个场所。在应收账款上设立担保,不等于在账户上设立担保,因为进出账户的款项,除了应收账款以外,还有其他性质的款项,例如应付账款、现金存款、营业开支等等。此外,最关键的是,虽然在应收账款上设立担保,但公司其实并未将作为担保财产的应收账款或者代表了应收账款的任何凭证转交给银行(债权人)、由银行占有;相反地,账户仍然留在公司手中,应收账款也必须通过该账户才得以实现,因此该担保的性质,应当是抵押。那些将应收账款上的担保视为质押的观点,其实没有分清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标准,错误地认为只要以债权作为担保的就一定是质押。 如果对应收账款再作进一步、大概的划分,可以将应收账款分成三类。第一类,法律已有规定的、基于一些特定不动产的收益权而发生的应收账款。特定不动产的收益权,指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公路渡口等不动产的出租、出借、使用或通过而收取相应的租金、管理费、过路费、过桥费等权利。这些收益权的担保,法律明确规定为质押。第二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基于土地使用权或房屋等不动产的收益权而发生的应收账款,例如因出租房屋而应当收取的租金。这些应收账款的担保,虽然没有明文定性,但是专家暗示应当是抵押。第三类,也就是狭义上的应收账款,指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这些应收账款的担保,也应当属于抵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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