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会计交接工作要注意以下事项: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2、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3、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4、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5、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6、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凭证审核与凭证记账应注意以下问题: 1、填制凭证的日期: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填制日期要按货币资金的实际收入日期、实际付出日期填写;转账凭证的填制日期可以按收到原始凭证的日期填写,也可以按编制记账凭证的日期填写。 2、凭证编号:记账凭证必须编号,有利于查找。 3、经济业务摘要:摘要是对经济业务的简要说明。 4、会计科目:会计科目是账户的名称,正确使用会计科目是进行账务处理的基础环节。 5、金额:记账凭证所列金额是会计核算的基础,关系到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正确与否。为此,计算必须准确,书写清楚、符合要求。 6、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原始凭证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必须在记账凭证上填写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两者必须相符。 7、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盖章,以便于明确经济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