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产销售假药的查处标准 |
释义 |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一、关于劣药和假药的解释 假药的定义为:第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成分不符合。第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第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还有变质的,被污染的,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文而未取得批文号,和未取得批准文的原料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劣药的定义: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第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第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第三,超过有效期的。第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窗口未经批准的。第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调味剂及辅料的。第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三、德州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怎么判刑 德州生产、销售假药罪刑事立案标准是: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5.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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