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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市居住证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释义
    上海市居住证办理程序如下:
    一、受理机构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二、申办条件和材料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申请人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受理与补齐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四、材料移送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于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申办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公安部门。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就业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六、公安部门核定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投靠、就读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七、签发、制证、领证《居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签发。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部门自收到制证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居住证》制作,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居住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受理机构)
    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申办条件)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依据本办法申领《居住证》。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十条(受理与补齐)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将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信息比对)
    公安部门通过本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申办材料进行信息比对;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相关部门核验。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签发、制证、领证)
    《居住证》由公安部门签发。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的,制发《居住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居住证》制作完毕后,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信息变更)
    持证人的居住地住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办理签注)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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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3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