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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7岁少女诈骗1万元如何定罪?
释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但不负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会责令其父母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并可能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起点年龄为16周岁。未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将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责令家长或监护人管教,必要时政府可收容教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刑罚根据数额大小而定,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法律分析
    十五岁的未成年人诈骗,可以构成诈骗罪,但不负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一般会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根据法律规定,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起点年龄为十六周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拓展延伸
    如何判定未成年人涉嫌诈骗案件中的定罪标准?
    判定未成年人涉嫌诈骗案件中的定罪标准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定罪标准有所不同,通常会考虑其年龄、心智发展状况和责任能力等因素。其次,诈骗行为的性质、手段和影响也会被纳入考量。法庭还会审查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以确保定罪的公正性。此外,对未成年人的定罪还应考虑其犯罪动机、前科记录以及是否有悔罪表现等。综上所述,判定未成年人涉嫌诈骗案件中的定罪标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以确保公正和适当的判决。
    结语
    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心智发展状况和责任能力等因素,对于十五岁的未成年人涉嫌诈骗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虽然可以构成诈骗罪,但不负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一般会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并在必要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法律明确规定,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起点年龄为十六周岁。对于未成年人涉嫌诈骗案件的定罪标准,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以确保公正和适当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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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6 6:1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