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个人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对于责任能力的认定,应采用医学标准(生物学标准)和法学标准(心理学标准)的结合方法。责任能力有三个程度,即完全责任能力、限定责任能力和完全无责任能力。完全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限定责任能力又称为限制责任能力,这是一种责任能力减弱的情形(半精神病)。完全无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