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
释义 | 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登记管理中十分重要的行政处罚措施,对于情节十分严重的违法行为,通常都规定了此种处罚责任。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九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应当依法通知,并及时作出行政处罚,直到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如何,其取消的究竟是企业的营业执照,还是连同其法人资格一并取消?根据法经[2000]23号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函复精神,吊销营业执照的目的在于停止公司的经营,不允许其继续经营活动,而不是禁止公司进行清算活动,而要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仍旧存在。因此,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应是取消公司的经营资格,而不应同时将其法人资格一并取消,公司法人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组织公司股东进行公司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清算人的民事责任,即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未规定清算人不清算的责任追究。因此完善清算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等同于公司偿债责任的法律规定,有助于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清算主体不履行清算义务及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从侵权行为(不作为)与债权人的实际损失关系看,两者之间因果关系成立,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但对清算主体的责任范围,笔者认为,以行为所造成的公司财产损失范围内为标准很难界定,因为这种责任范围的确定比较复杂,在当事人无证据提供的前提下,以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尺度尚且合理。根据相对性原则,既然公司能与债权人发生一定债权数额的经营,应当理解公司有相应的履债财产准备。 一、公司注销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公司依法定程序进行注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如果没有公告,没有进行清算,由股东来承担法律责任。 可以查工商档案,档案中应该有该单位债权债务承受人,否则工商部门不会核准注销的。可以要求债权债务承受人承担责任。 关于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和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确定诉讼主体的问题: (一)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在其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应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已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可以清算组织名义参加诉讼。是否追加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参加诉讼,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当事人不请求追加的,一般不要主动追加。因无企业法人清算组织或因人员下落不明无法到庭诉讼的,可公告送达或者直接送达给清算义务人。原告只起诉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的,要区分情况:要求其履行清算义务的,法院可不必追加企业法人;要求其清偿企业的债务的,如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可迳行判令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不必追加企业;如企业具备法人资格,仅存在投资瑕疵的,应追加企业为共同被告。 (二)清算义务人应按照主管或投资关系确定: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为其上级主管部门,非公司制的集体企业法人为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法人型联营企业为其联营各方,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为合资各方,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为其投资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其控股股东。 (三)企业法人已办理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因未清算的遗留债权债务发生纠纷的,应以清算义务人为当事人。 企业法人未依法办理年检的,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可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除非其已被依法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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