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法院审理一二审案件对审判人员要求不同,一审案件可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二审则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具体规定如下:(一)一审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普通程序需组成合议庭。1、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二)二审案件。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如对您有帮助,请点击采纳。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