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清点实物,集中存放(二)现场复核,组织鉴定(三)资料汇总,会议讨论(三)资料汇总,会议讨论(三)资料汇总,会议讨论中标回收机构全额缴纳相应费用后,资产管理处组织报废单位和回收机构进行实物移交工作。资产报废处置程序完毕后,资产管理处向教育厅进行资产报废情况备案,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按照备案批复同时调整相关账目,报废资产残值收入由财务处上缴财政专户。 法律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