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订质押合同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
释义 | 签订质押合同需要注意合同的形式,抵押事项可在主债权合同中设立抵押条款,也可以单独签订抵押合同,但是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要注意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权是对债权的保障,当债权无法实现时其才出现。抵押合同具有从属性,当主合同即债权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 一、抵押权的存续时间是多少?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和主债权的存续期间一致。根据《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担保方式有哪些? 当事人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法律上担保合同主要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三、抵押合同无效担保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抵押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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