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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醉驾发生轻微事故怎么处罚
释义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扩展资料案例: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处拘役五个月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张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被告人张强酒后驾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三原县一村口欲左转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王岩驾驶微型车(上乘坐王乐)、孙虎驾驶的轿车相继发生碰撞,造成张强、王岩、王乐受伤,三车受损。经鉴定,被告人张强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100。经三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岩、王乐、孙虎无责任。另查明,案发后张强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警察到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已向被害人王岩、王乐赔偿了全部的医疗费,并承担了王岩、王乐的全部车辆维修费用,上述三被害人表示不再要求被告人赔偿。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人张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一)、
    (二)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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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8:3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