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988年。 相关背景 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由私人投资兴建,归私人所有,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响。在中国,私营经济的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实现资金、技术、劳力的结合,尽快形成社会生产力,促进生产发展,活跃市场,有利于多方面提供就业机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需要;有利于促进经营人才的成长。它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在长时期内有其存在的必然性。1956年以后,中国曾在一段时期不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社会生产力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1978年底,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决定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从此,私营经济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法律依据】: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第九条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