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 清算 、 注销登记 的,法人终止: 1、法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是法人的强制解散,这里的解散应指任意解散。任意解散是基于法人的意思或设立人的意思而解散。前者如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后者如章程规定的法人存续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发生。 2、法人被宣告破产; 当企业法人出现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 时,经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或 债权人 等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核实情况后宣告其破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律依据: 《 民法典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