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代表人的有关情况 |
释义 | (一)诉讼代表人的条件与人数 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在行政诉讼中,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9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二)诉讼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在多数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的权限相当于未被授予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代理人。具体来讲,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处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实体权利时,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三)诉讼代表人的更换 在诉讼中,诉讼代表人不能履行职责或滥用代表权时,可以更换。在需要更换诉讼代表人时,应由被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更换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有理由的,应裁定中止诉讼,然后召集全体被代表人,以推选、协商等方式重新确定诉讼代表人。新的诉讼代表人产生后,诉讼恢复。原诉讼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更换后的诉讼代表人有拘束力。 诉讼代表人制度是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相关情况的认定,是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法的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涉案情况所认定的具体事项是不同的,如果不符合诉讼代表人的有关条件,那么就是无法认定为诉讼代表人的。 一、民事诉讼原告可以出庭人数是多少 民事诉讼原告可以出庭人数没有限制,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如果人数众多可以由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做法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换、放弃诉讼请求或者认同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认可。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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