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人当庭突然翻供或者不认罪的,律师还能否继续做有罪辩护吗 |
释义 | 律师应当忠诚于被告人的利益,不应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从事有罪辩护活动。被告人有权拒绝不利于自己的“法律援助律师”。律师应当与被告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告知不认罪的法律后果,但不能强迫被告人改变主意。最不负责任的做法是无视被告人的反对,坚持有罪辩护,这不仅蔑视被告人利益,也背离职业伦理。 法律分析 司法实践中屡有一些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而从事有罪辩护活动的情形。这些律师作此选择确实事出有因,他们毕竟不是被告人委托的律师,而是经司法机关指定而参与诉讼过程的律师,也没有取得被告人的诉讼费用。但即便如此,律师也应忠诚于被告人的利益,而不能从事也不利于甚至有害于被告人的诉讼行动,否则,被告人也是有权拒绝这样的“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至于那些通过被告人的聘请而参与诉讼活动的律师,就更没有理由作此不明智的选择了。 面对被告人当庭突然不认罪的情况,律师同样应当申请法庭进行短暂休庭,与被告人进行协商和沟通。律师应当讯问被告人当庭突然不认罪的原因和真实想法,告知这样做的法律后果,提醒他这样不认罪不仅难以说服法庭作出无罪判决,反而会导致量刑辩护机会的丧失。经过这样的善意提醒和告诫,假如被告人改变主意,并同意律师继续做有罪辩护的,律师当然可以继续做有罪辩护;假如被告人固执己见,继续选择不认罪,并明确反对律师继续做有罪辩护的,那么,律师只能要么改变自己的辩护思路,要么退出案件的辩护工作。最不负责任的做法就是不理会被告人的反对,若无其事地继续坚持有罪辩护的立场。这是对被告人利益的最大蔑视,既不会得到被告人的尊重和信任,也背离了基本的职业伦理。 结语 律师作为法律援助者,应当忠诚于被告人的利益,不得从事不利于甚至有害于被告人的诉讼行动。对于被告人当庭突然不认罪的情况,律师应当与其进行沟通和协商,告知法律后果并提醒其可能面临的风险。律师应以善意提醒和告诫为基础,尊重被告人的选择,若被告人坚持不认罪并反对有罪辩护,律师应考虑调整辩护思路或退出案件的辩护工作。忽视被告人的反对是对其利益的蔑视,违背职业伦理,也难以获得被告人的尊重和信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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