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男方若与女方未办妥结婚登记,或离婚且未共同生活,或因离婚前给付导致其生活困难,可要求返还彩礼;若彩礼为女方个人财产,则不予返还;夫妻关系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如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离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双方离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之一的,男方可以要求返还结婚彩礼。如果彩礼是赠与给女方,就是女方个人财产,可以不予退还。其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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